正是由于工程造价和财务会计是两个体系,所以得出的观念才与建筑行业财务核算得出的结论差别。关于营改增前后工程总造价的变化,在很多研讨中都是假定营改增前后工程总造价不变。但假设是基于这个假定,那可能假定条件本身即是错误的。而至于变化的幅度和对造价的影响,大片面的项目在营改增后的工程总造价是降低的。从这个层面上来说,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而言并不会增加税负。
但是企业的担负增加了么?根据前文所述的工程造价是依据计价规则计较组成的,且在项目的计价规则中有税金的计较方法。在3%的停业税税率下,税金计较可得100万×3%=3万,计入总造价为103万;假定案例中停业税增加到10%税率后,工程计价规则的税金一项就随之窜改,从3%变为10%,这样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也就变成了110万。业主方就要支出给施工企业110万元的价款。
所以关于施工企业来说,停业税由3%增加到10%是增加了税金金额,但是对企业的担负是没有影响的。 招致这个结果的缘由即是前面所说的工程的代价组成是依据规则而不是依据市场,所以,需计价规则计较得出的税金金额和企业理论支出的金额是分歧的,税金的几不会对施工企业的担负组成任何的影响,这即是基于工程造价和财务会计的一个庞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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