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原条约实质性条款签订增补协议,增加工程造价,承包单元为了中标,往往在投标文件中针对施工经管各个环节、施工风险和交付的建筑产品做出各种。然而片面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业主为了其方便经管,忽视上述,在未进步标准的情况下,另行签订各种目标和质量经管等增补协议,以奖金的形式增加工程造价。如某工程承包单元在在投标文件中对具体完工时间、质量要求、优良率、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经管均作出了详细,而在施工时,业主又就上述承包单元应推行的条约义务签订各种形式的目标、质量、安全文明经管增补协议,约定散发各种形式奖金,违背原条约实质性条款增加工程造价。
不严格推行条约条款,按通用条款进行结算,增加工程造价,国家针对不同行业工程项目,发布了条约范本,制订了条约通用条款。而片面项目在签订条约时,根据项目本身特点,通过条约条款的约定,对条约范本中的通用条款进行了点窜,而项目结算时却未依据条款、仍沿用通用条款的约定进行结算。通常承包条约的技术条款和商务条款对各个工程清票据项的施工流程、措施、工艺标准及相关施工规范依据等均有明确的约定,并明确约定相关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承包单元以各种理由,提出各种变更和索赔,规避其条约义务,增加工程造价。
如某工程技术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大要积混凝土须采取的各种降温措施,商务条款也明确规定这些措施惹起的各项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然而承包单元以其投标报价未考虑混凝土冷却费用,而要求变更增加通水冷却设施及费用,分歧理增加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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